吉林一公司遭违法强拆,公司负责人因“停车阻工”被刑拘

吉林一公司遭违法强拆,公司负责人因“停车阻工”被刑拘

范三覃 2025-02-13 行业报 8 次浏览 0个评论

目睹自己用于生猪养殖的房舍遭到“强拆”后,吉林市建彬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彬牧业”)法定代表人谷某彬选择向吉林省吉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船营区政府作出的《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船营区安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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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彬牧业原貌

然而,吉林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下达后,进场施工的单位并未停工。据谷某彬之子谷某强介绍,当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谷某彬及家人选择将一辆私家车停放于建彬牧业原址。2024年7月1日,施工单位就此事报警,7月2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谷某彬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拘,后经船营区检察院批准,8月7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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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后的废墟

“在吉林市政府确认船营区政府‘强拆’违法后,我父亲在自家养殖场位置停放车辆,怎么就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谷某强称,其父在建彬牧业原址停放车辆之举被检方认为是阻工行为,在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后,船营区法院已于2024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会依法依规处理。”近日,船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英辉就此案回复新黄河记者。

征收补偿未谈拢,猪舍遭政府“强拆”

据谷某强介绍,2007年10月,其父谷某彬在承包村集体荒地后,经船营区大绥河镇政府同意后,建设了猪舍用于生猪养殖,养殖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2008年4月,谷某彬注册建彬牧业,注册地址船营区大绥河镇通气沟村七社,并于2012年8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16年,吉林市政府发布《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同年,船营区政府作出《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我父亲的养殖场就在征收范围内。”谷某强告诉记者,就在他们等着后续征收补偿的时候,迟迟未见“动静”,直到几年后,却等来了一纸“违建通告”。

2021年8月23日,大绥河镇政府作出《大绥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拆除通告》),后又于同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下简称《执行决定》),认定建彬牧业未经依法批准在船营区大绥河镇通气沟村七社建设猪舍、看护房,未按照《拆除通告》规定履行拆除义务,决定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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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当年建养殖场时曾向大绥河镇政府提交申请,镇政府也盖章签字同意了,怎么时隔十几年,突然就成违建了?”根据谷某强提供的一份“建养猪基地申请”,新黄河记者看到,2007年10月20日,在谷某彬提出投资500万元用于兴建猪舍工程后,大绥河镇政府在申请上进行盖章并签下“同意”二字,签字日期为2007年12月18日。因为不服镇政府作出的《执行决定》,谷某彬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30日,船营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该行政行为明显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大绥河镇政府作出的《执行决定》。

谷某强说,上述判决下达后,大绥河镇政府并未上诉。然而,就在上述判决作出3个多月后,船营区政府又作出《船营区安置决定书》。“政府说可以货币补偿共计310万元(不包含生猪补偿价值),我父亲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远低于之前的建设投资,就没有同意。可对方不经同意就强拆了我家的养殖场,导致我们前期700多万元投资血本无归,数百头猪下落不明。”谷某强说,《船营区安置决定书》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3月25日送达其父,3月28日,建彬牧业便遭遇了“强拆”。

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确认“强拆”违法

2023年5月18日,谷某彬向吉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7月6日,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吉市政复决〔2023〕64号)。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吉林市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船营区政府作出的《船营区安置决定书》,征收主体系船营区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体行使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力,船营区政府对案涉土地征收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对强制拆除工作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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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府认为,船营区政府作出的《船营区安置决定书》中载明:“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决定在2023年3月25日送达,3月28日即强制拆除申请人(谷某彬)房舍,未在实质上充分保障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吉林市政府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船营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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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的当天,吉林市政府还针对谷某彬的其他申请作出另外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吉市政复决〔2023〕65号)。吉林市政府认为,船营区政府作出的《船营区安置决定书》中部分内容事实不清;在证据材料中未提供案涉被征收标的完整评估报告,无法证明评估师资质、评估过程、评估报告送达的程序等评估事宜合法有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船营区安置决定书》中仅载明:“从搬迁之日起至新养殖场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之日止,征收部门按年给予停产养殖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决定。”未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等项目。吉林市政府最终决定,撤销船营区政府作出的《船营区安置决定书》。

违法被拆后“停车阻工”,被诉破坏生产经营罪

据谷某强介绍,其父谷某彬的养殖场自2023年3月28日遭强制拆除后,施工单位即进场施工,一直没有停止。此后,其父谷某彬及家人多次选择将自家一辆轿车停放在被拆养殖场原址,“我们认为,既然强拆已被政府确认违法,就应该先处理完违法的事情,谈好补偿后再行施工,所以我们把车停在自家养殖场原址上,我们认为这并不违法。”谷某强称,他和母亲王某梅曾在2023年10月12日因此行为被行政拘留,“我父亲因为身体原因,当时未被拘留。”

“吉林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对方却仍持续施工,迫于无奈,我们只能多次把车辆停在那里维权。”谷某强称,2024年7月1日,在施工单位报警后,其父谷某彬于同年7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拘,后经船营区检察院批准,8月7日被逮捕。

吉林一公司遭违法强拆,公司负责人因“停车阻工”被刑拘

根据船营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24年3月,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中铁十五局进场施工,同年4月至6月间,谷某彬多次将轿车一台停放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通气沟村七社红线内涵洞与防护栏之间的施工便道上,导致施工车辆无法进入,造成施工方无法施工,经认定,谷某彬于2024年6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的阻工行为造成损失61854元。

在起诉书中,船营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谷某彬出于个人目的,阻碍生产经营,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想不通,在吉林市政府确认船营区政府‘强拆’我家养殖场行为违法和撤销船营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后,我父亲在自家养殖场位置停放车辆怎么就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谷某强称,其父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经船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船营区法院已于2024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会依法依规处理。”近日,船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英辉就此案回复新黄河记者。

律师分析:本案或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针对此案,谷某彬的辩护律师指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本案中,船营区政府针对谷某彬养殖场的“强拆”行为已经被吉林市政府确认违法,因而谷某彬在养殖场原址停放车辆导致的阻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此外,吉林市政府也已撤销船营区政府作出的《船营区安置决定书》,且根据自然资源部对涉及该项目工程建设用地批复中提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的批复内容,也就说明案涉土地在尚未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在案涉土地施工并非合法施工,由此,谷某彬停放车辆导致的阻工行为目的是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动机具有正当性,应当认定属于自力救济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案外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佳德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主观目的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在行为特征上实施的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船营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上级吉林市政府认定为违法并撤销其作出的《船营区安置决定书》,那么谷某彬在被拆除的建彬牧业原址上停放车辆,则并未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既不具备该罪的主观目的要件,也不具备行为要件,本案或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外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认为,本案中,吉林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船营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船营区政府作出的《船营区安置决定书》,这不仅证明相关“强拆”行为和征收安置决定均为违法,同时也证明养殖场所在土地因为征收程序未完成,仍处于谷某彬本人合法使用的状态。“谷某彬在其养殖场房屋和土地没有被合法征收前,其在养殖场原址上停放车辆的行为是一种自力救济,主观上并不存在不正当动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目的要件,不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否则会导致以‘刑事手段达到非法征收’的目的。”

(原题为《吉林一公司遭区政府违法强拆,公司负责人因“停车阻工”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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